我国将实施成品油流通管理新措施
本报讯(记者 丁莹)近日,商务部印发《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44条,旨在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
据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介绍,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内成品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行业管理提出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今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协同监管、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作出系列部署。
据了解,2022年,商务部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全面梳理成品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赴地方、行业协会和成品油流通企业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办法》初稿形成后,商务部多次通过专题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企业以及公众意见,对照《意见》要求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办法》发布稿。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6个方面的事项。
《办法》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并依据《意见》明确地方行政执法的责任部门。
在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方面,《办法》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实施主体,备案办理及其变更、回执注销、回执有效期等要求;统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相关规则,规定许可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及时限、许可变更以及证书版式、有效期、使用规范等要求。
对于企业经营应遵循的规范,《办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购销存数据;明确了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的经营规范要求。
关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办法》要求地方要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异常状况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年度检查,要求加强数智化监管和信用分级监管等。
《办法》要求,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国务院文件授权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明确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具体情形,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闭环;此外,针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行为,要按照情形严重程度,分档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做到过罚相当。
《办法》规定了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网点等定义,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使实施更具确定性、可预见性。
《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