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检普法 | 使用POS机套现,我看刑!
2025-09-02
2017年至2021年间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申领办理了
某两家公司的POS机
而后
以本人及他人信用卡
在上述POS机虚构交易的方式
套现共计人民币1千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
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本案是利用经营所持有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经营者应妥善利用和管理POS机,不可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持卡人通过非法渠道套现,一旦无力还贷,也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供稿 | 王正金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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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长检普法 | 使用POS机套现,我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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