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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融通起诉山东某代理讨要87294元货款、法院判了…(海科融通app下载)

金融网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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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货款872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72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潍坊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63元(原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潍坊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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